隨著信用支付的不斷推廣,票據風險逐漸顯現,為提高公司員工對票據風險防控能力,增強對票據相關法律問題的認知,結合糾紛辦理和裁判文書檢索的情況,將票據實務中常見民事法律問題提示如下:
1.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根據《票據法》第53條、第78條和第91條的規定,持票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示付款或請求付款。對于見票即付的匯票,應在出票后1個月內提示付款;對于定期、定日或者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應在票據到期后10日內提示付款;對于本票,付款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對于支票應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提前或逾期提示付款的匯票、請求付款的本票,持票人雖不至于喪失付款請求權,但將喪失對除付款人外的前手的追索權;支票出現以上情況,付款人可直接拒付。
對持票人而言,在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或者請求付款并做好證據的及時保存和歸檔工作極為重要。
2.提示付款被拒絕后,持票人應如何處理?
若持票人是在票據的到期前提示付款而被拒絕的,不能發起拒付追索,需待票據到期后10日內再次提示付款。
若持票人是在提示付款期(即票據到期后10日)內提示付款被拒絕的,可以進行拒付追索,可以向所有前手追索,也可再次提示付款。
若持票人逾期提示付款被拒絕,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及其保證人發起拒付追索。
3.什么是追索?持票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行使追索權?
追索是指當持票人無法從付款人處獲得票據款項時,請求票據其他債務人支付票據款項的行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持票人可以在以下情況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匯票的其他債務人行使追索權。
匯票到期日前匯票被拒絕承兌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反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4.可進行追索的有效時間是多久?
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追索權,從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有效。
持票人對除出票人和承兌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從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持票人對除出票人和承兌人之外的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5.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權時,需要注意收集哪些材料?
合法有效連續的匯票;提示付款期限盡到提示付款的義務的憑證;拒付證明;及時向前手或匯票的所有債務人發出的書面通知(持票人收到上述拒付證明后應在3日內將被拒絕事由書面通知其前手,也可以同時向匯票所有債務人發出書面通知);與票據相關的能夠證明公司獲得此票據支付合理對價的基礎材料。
根據《票據法》第62條、第63條、第64條和《最高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1條的規定,持票人提供的以下證據能夠起到拒付證明的作用:承兌人或付款人出具的拒絕證明或退票理由書;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承兌人或付款人破產的有關司法文書;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兌人或付款人失蹤、死亡的證明或法律文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承兌人或付款人終止業務活動的處罰決定;公安機關出具的承兌人付款人逃匿或下落不明的證明;公證機構出具的具有拒絕證明效力的文書。
拒付證明是持票人主張追索權的重要依據,尤其是當持票人的前手具備履行能力而承兌人不具有履行能力時,是否取得拒付證明更是決定了持票人最終能否獲得兌付。
實踐中,持票人往往遭遇的情況是承兌人或付款人不愿出具拒付證明,這種情況下,除保留相應的錄音錄像等資料外,最穩妥的方式是邀請公證人員對要求承兌人或付款人兌付但其實際拒絕兌付的情況進行公證。
6.訴訟過程中,票據承兌人及前手背書人能否以資金關系或與其他匯票當事人之間的票據基礎關系等原因對抗持票人?
根據《票據法》第13條第1款的規定,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票據轉讓的直接前后手約定后手對前手免追索的,不得以之對其他不知情的后手行使抗辯權。
票據關系當事人與票據基礎關系的直接債權債務人相重合的情況下除外,即此時票據債務人可以根據基礎關系等原因行使抗辯權。
7.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是否仍享有付款請求權?
為督促持票人及時行使票據權利,根據不同票據的性質和特點,《票據法》規定了相應的提示付款期限,持票人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的付款責任不能免除,但會給持票人帶來兩個不利法律后果:一是持票人開戶銀行不再受理委托收款,二是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8.票據付款請求權及追索權的管轄規則是什么?
根據《票據法》第4條的規定,票據權利主要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付款請求權系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順序權利,是基本的票據權利,追索權是第二順序的權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票據出現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等情況下應當怎么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8條和《票據法》第15條規定,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失票人可以及時通知票據的付款人掛失止付,也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直接提起訴訟。
掛失止付,是指在票據喪失時,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并請求付款人暫停支付的一種失票補救措施。決定掛失止付的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后3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或提起訴訟。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書的,自13日起,掛失止付通知書失效。
公示催告,是票據權利人在喪失票據后申請法院宣告票據無效,從而使票據權利與票據分離的一種制度。其程序一般包括:失票人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提交票據繕本或開列票據所記載的事項,說明喪失票據的情況,請求法院進行公示催告。法院就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進行公示催告,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終結公示催告或作出判決,規定期內有人主張權利的,公示催告程序終結;規定期內無人申報的,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公示催告申請人即失票人可憑除權判決對票據債務人行使權利。
《票據法》第4條規定,出票人、持票人以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均須按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也就是說,只有在票據上簽章的人才是票據當事人,未在票據上簽章的申請人,不是票據當事人,原則上無權申請公示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8條規定,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除向人民法院說明曾經持有票據及喪失票據的情形外,還應當提供擔保,擔保的數額相當于票據載明的金額。同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5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的,應當符合有關財產保全的規定。
10.票據的無因性是否意味著完全割裂票據關系和基礎關系之間的聯系,只要持票人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的形式要件的票據就享有票據權利?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是指票據行為只要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即發生效力,而不問其基礎關系存在與否或是否有效。票據行為一經成立,即與基礎關系(包括票據原因關系、票據資金關系和票據預約關系)相分離,二者相互獨立。無因性包括絕對無因性和相對無因性,我國采用的是相對無因性,即票據無因性并非絕對的,國家在保障票據流通性的同時,也兼顧交易的安全性,對其進行的一定的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票據關系當事人與票據基礎關系的直接債權債務人相互重合的情況。《票據法》第13條第2款規定,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系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持票人以非法、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方式取得票據。《票據法》第12條規定,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但目前《票據法》及其司法解釋均未對惡意和重大過失進行明確界定,也很少有法院就這方面進行釋明。
持票人未支付合理對價,不享有優于其前手的票據權利。《票據法》第11條,因稅收、繼承、贈與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結語:
票據實務中的民事法律風險紛繁復雜,本文僅就常見的民事法律風險進行說明。需要強調的是,票據領域也是刑民交叉情形的高發領域,要求我們在嚴防民事風險的同時,嚴格執行各項管控要求,避免引發刑事法律風險。